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海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745号
原告:云南海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登万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魅力之城(A8地块)1-A栋260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意娜,系官渡区关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澳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云南海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现原告云南海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海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海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1.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151.5元法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紫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