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虹,贵州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兰,贵州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原审被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明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12号地块3栋21层2104号。
法定代表人:安晓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余国猛,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审被告:安美金,男,1968年2月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
原审被告: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尚俊园二期2栋1单元03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明道商贸有限公司、余国猛、安美金、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2020)云310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付款委托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明道商贸有限公司、余国猛、安美金、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2020)云310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9元,减半收取4604.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09元,减半收取4604.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萍
审判员 王赶红
审判员 杨蓉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