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24民初47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维新、许秋梅(实习律师),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4元(未预交),减半收取1692元,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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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许兴黎
审判员  赵丽红
审判员  罗永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佳雯
书记员梁桥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