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7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2号云南电力线路器材厂内204-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YR048P。
法定代表人:高映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教师新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3350T。
法定代表人:宋小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定神农猪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武定县狮山镇矣波村委会文笔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P866C7U。
法定代表人:何月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普照海子片区14-06-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34380。
法定代表人:何祖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定神农猪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9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9元,减半收取8119.5元,由上诉人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上诉人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多缴纳的1197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家清
审 判 员 王中强
审 判 员 李晓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