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6151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99号新江市政商务大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大唐和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南路132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大唐和筑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59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大唐和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大唐和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910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