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路99号新江市政商务大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57550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339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483560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确认:“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75905元及利息损失(以27590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0年2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苏E×××××号别克车辆(2009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0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2年)登记信息。 3、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苏E×××××号别克车辆(2009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0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2年)登记信息。 4、2020年5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苏E×××××号别克车辆(2009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0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2年)登记信息。 5、2020年6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苏E×××××号别克车辆(2009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0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2年)登记信息。 6、2020年7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苏E×××××号别克车辆(2009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0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2年)登记信息。 7、2020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苏E×××××号别克车辆(2009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0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2年)登记信息。 8、2020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苏E×××××号别克车辆(2009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0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2年)登记信息。 9、本院向昆山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昆山范围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10、本院在另案诉讼保全中对现登记于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青阳北路227号港龙商业广场690套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其中部分不动产已出售,部分业主已提出执行异议),查封期限为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期满前60日需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 11、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苏E×××××号别克车辆(2009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0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2年)均属于年代较为久远无处置价值。 12、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现因涉及众多诉讼,同时涉及众多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到位,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报财产称其公司名下资产已被司法查封(自持部分不动产为459套),暂无可变现财产请法院依法执行。 13、因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4、经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移送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作出(2020)苏0583执74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移送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中止执行程序。 15、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结案。 本案执行标的281343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2813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欠剩余金钱债务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可能资不抵债且根据申请已移送进行破产审查。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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