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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与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终1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两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两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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