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259号
申请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小区138幢2**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亿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二期畅园2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亿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5,869.1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1年7月5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亿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5,869.1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