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92民初103号
原告:山东金佳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1号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784376XP。
法定代表人:刘文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云、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1521127W。
法定代表人:姜玉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佳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佳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5元,减半收取68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金佳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新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