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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诉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7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74号
原告***,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吕宗杰,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厚稳,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