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66号
原告***,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