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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66号 原告***,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