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北京中广网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清申174号
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B-01。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燕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中广网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福泽路4号院1号楼3层305。
法定代表人:李晴。
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有线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中广网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未按期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本院申请对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对于中广有线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异议,其陈述称,不应终止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经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没有危害股东利益,部分股东因自身原因可以走正常退出公司程序,公司目前为负资产,采取强制清算方式股东将无利益可得,建议由股东自行清算。同时,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工商登记股东王咏梅陈述称公司的经营期限已经延长至2029年1月9日,故不应对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10万元,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现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福泽路4号院1号楼3层305。据工商档案记载,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共有五名股东,即:王咏梅,持股比例23.8095%;中广有线公司,持股比例23.8095%;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3.8095%;胡英,持股比例14.2857%;湖南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持股比例14.2857%。
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及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营业执照均显示,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经营期限为2001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
王咏梅提交的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股东会决议显示,依据《公司法》及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股东会在公司住所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包括公司的营业期限由2020年1月9日延长至2029年1月8日。该股东会决议由中广有线公司、湖南中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及王咏梅、胡英签字。同时,中广有线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上书写“本公司仅同意中广有线公司营业期限由2020年1月9日延长至2021年1月9日”。针对上述股东会决议及书写内容,中广有线公司表示其仅同意将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延长至2021年1月9日,不同意延长至2029年1月8日。王咏梅亦认可,因上述股东会决议未按照公司章程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公司经营期限未延长到2029年1月8日。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现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本案中,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其未依法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广有线公司作为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中广网媒信息咨询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中广有线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北京中广网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苏汀珺
审 判 员 王继延
审 判 员 王轶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琦
法官助理 张春城
书 记 员 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