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财保193号
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6770D。
负责人:王彦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振,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凝,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446183L。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
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77755574。
负责人:董有民。
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亭营业部,住所地:山亭区府前路1号楼西六户(新城广播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8UX848。
负责人:姜军华。
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光明广场支行账户(账号:1605××××1751)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以370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光明广场支行账户(账号:1605××××1751)保全金额以370万元为限(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崔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林
书 记 员 于 清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