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强清96号
申请人:北京广通联数据广播网络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程红梅。
2021年11月3日,北京广通联数据广播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联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广通联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经清算组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联系,上述相关人员均表示广通联公司的资质证章照、财产、账册和其他重要文件均已不知所踪,无法移交;广通联公司两位法人股东: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破产终结,正在办理注销手续;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表示无可向清算组移交的资料。
经清算组进行调查,未发现广通联公司具有财产;同时,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已依法履行完毕相应清算职责,但未接收到广通联公司任何财产、账册、公章、证照及重要文件,清算组无法继续对广通联公司进行清算。故清算组以本案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同意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第29条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因广通联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广通联公司清算组无法接管该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致使强制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北京广通联数据广播网络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北京广通联数据广播网络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