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374号
原告:陕西迈克高新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高新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海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26号。
主要负责人:董有民。
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
原告陕西迈克高新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迈克高新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迈克高新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迈克高新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66元,减半收取计10933元,由陕西迈克高新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侯传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彭 敏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