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457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6770D。
负责人:王彦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振,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446183L。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77755574。
负责人:董有民,总经理。
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亭营业部,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1号楼西六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8UX848。
负责人:姜军华,总经理。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与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亭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孝乾
书 记 员 宋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