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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4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6770D。
负责人:王彦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振,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446183L。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77755574。
负责人:董有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亭营业部,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1号楼西六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8UX848。
负责人:姜军华,总经理。
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亭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鲁0406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光明广场支行账户(账号:1605××××1751)保全金额以370万元为限(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与被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亭营业部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光明广场支行账户(账号:1605××××1751)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申请解除对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光明广场支行账户(账号:1605××××1751)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光明广场支行账户(账号:1605××××175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孝乾
书 记 员  宋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