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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强清116号
申请人:北京中广融信宽带数据广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李修琴。
2022年4月18日,北京中广融信宽带数据广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融信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中广融信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经多方努力,清算组始终未能联系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公司董事余刚表示从未保管过公司资料。中广融信公司三位法人股东: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公司)在接到清算组要求移交中广融信公司资料的财产的通知后,未作答复;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有线公司)表示从未保管中广融信公司资料;九洲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邮视信宽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已被吊销,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
经清算组进行调查,未发现中广融信公司具有财产;同时,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已依法履行完毕相应清算职责,但未接收到中广融信公司任何财产、账册、公章、证照及重要文件,清算组无法继续对中广融信公司进行清算。故清算组以本案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中广有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同意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第29条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因中广融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中广融信公司清算组无法接管该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致使强制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北京中广融信宽带数据广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北京中广融信宽带数据广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王继延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