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民保字第1074号
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08935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西三环中路11号B-01,组织机构代码:10144***8-3。
法定代表人:沈向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广有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360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11-3。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广有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广有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资金作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广有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3×××02的资金19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