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9796号
原告:双流区旺君工程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68号2栋1层2号。
经营者:刘青山,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琼,女,经营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英,女,经营部员工。
被告:四川大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七里路499号2栋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唐俊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区旺君工程机械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大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流区旺君工程机械经营部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流区旺君工程机械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流区旺君工程机械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四川大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双流区旺君工程机械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