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大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民初290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四川大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七里路499号2栋9层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570717396R。
法定代理人:唐俊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大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多次通知拒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洪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