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8民初56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
被告:四川大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需继续搜集证据并考虑如何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9元,减半收取计13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扎西次姆
审判员 志玛拥忠
审判员 李 淑 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扎西拉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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