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大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9373号
原告:重庆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南关二路45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ABY1G64K。
法定代表人:陈瑶。
被告:四川大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七里路499号2栋9层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17396R。
法定代表人:唐俊平。
原告重庆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晓静
书 记 员  王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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