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12337号
原告:甘肃工大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46745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济南华强广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074692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工大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甘肃工大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工大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工大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3元,减半收取计5046.5元,由原告甘肃工大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