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清山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金沙服务区三清山绿谷大酒店左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662350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工大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46745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清山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甘肃工大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大量新证据,可能影响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清山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75,648元、上诉人甘肃工大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23,2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