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世纪康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279号
申请人: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世纪康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琨,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世纪康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诉前调7442号】中,申请人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世纪康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3220300004990021000004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世纪康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