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世纪康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8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世纪康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世纪康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12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世纪康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州世纪康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徐州金山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