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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闫寒与**、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7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91号
原告:闫寒,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寒与被告**、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寒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35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熊某某所有的皖NBCXXX号奔驰牌轿车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闫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35000元;
二、对原告提供的熊某某所有的皖NBCXXX号奔驰牌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承华
审判员  杨劲松
审判员  方 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礼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