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财保51号
申请人: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珠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65290900。
法定代表人:邹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环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777727L。
法定代表人:杨震斌,职务不详。
申请人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环旭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环旭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02元,由申请人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玥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晓玉
书记员邢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