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财保48号
申请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30496。
法定代表人:侯胜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F—13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777727L。
法定代表人:杨震斌,职务不详。
申请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旭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30655.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旭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30655.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玥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晓玉
书记员邢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