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财保29号
申请人:***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777727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F-13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杨震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时月,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30496),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侯胜南。
申请人***旭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950000元为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珠海仲裁委员会将《关于提请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6950000元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旭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因申请人已提起仲裁,可以将申请费列入仲裁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邓雯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