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旭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旭科技有限公司、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时月,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20)第130号裁决书,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公司”)申请执行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兴业公司”)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水发兴业公司向***旭公司支付工程款488000元;水发兴业公司以人民币48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旭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水发兴业公司向***旭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3、水发兴业公司向***旭公司支付本案仲裁费14131元。另,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7865元。 本院在执行***旭科技有限公司与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的金额以人民币5544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