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2936号
原告: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511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7FQKWD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9E6AJ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819元,合计4844元,由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