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92民初539号之二
原告:绵阳市鑫新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松林山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60719005W。
法定代表人:张宜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东远,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民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487X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鑫新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民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鑫新光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鑫新光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665元,由原告担。
审判员 袁福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