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79号
申请人:四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1社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60921285374。
法定代表人:张兴宇,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民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487XG。
法定代表人:钟海林。
申请人四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民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绵阳涪城区(2022)川0703执871号案件中的债权或者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在1330864.4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此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此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提供关于绵阳涪城区(2022)川0703执871号案件中被申请人的相应债权相关凭证,故只能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在1330864.4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民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在1330864.4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张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