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民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3101号
原告:四川民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487XG。
法定代表人:钟海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7523052W。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
原告四川民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2021)川0681诉前调2717号,后转为诉讼程序。原告四川民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民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