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681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宏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6TT4D,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1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民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487XG,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
***宏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民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681民初115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款1993148.37元之义务,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际已履行到位800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