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4191号
原告:***,男,1951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淄博锦绣韬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负责人:曾梅,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锦绣韬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