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初511号
原告:北京卫星环境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友谊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宁,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雪,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大厦5、6、8、10、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盛。
原告北京卫星环境工程研究所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为1 504 816.8元,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