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星环境工程研究所

北京卫星环境工程研究所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9民初5880号
原告:北京卫星环境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友谊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宁,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雪,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大厦5、6、8、10、11层。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燕,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卫星环境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环境研究所)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境研究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被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境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环境研究所为**公司15名员工垫付的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1504816.8元为职工债权。事实和理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以下简称航天五院)又称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空间研究院)。环境研究所和**公司均属空间研究院二级单位。2004年底,在空间研究院深化改革过程中,原属于环境研究所的15名员工划归**公司,该15名员工工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公司负责。2006年,空间研究院出台了《院本部派、调职工到公司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环境研究所员工到**公司工作员工的身份和用工形式,即这一类员工与**公司为劳动关系,所有工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均由**公司负责。同时为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尊重员工意愿,同意保留员工的事业编制,继续享受事业编制的相关待遇,该办法明确规定“派出到公司工作的人员,其人事档案、行政关系、保险、住房公积金保留在院本部”。2014年10月起,事业编制人员正式缴纳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由其编制所在单位负责缴纳。空间研究院要求环境研究所为该15名员工代建代缴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同时明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环境研究所代缴了自2004年底改革至2016年期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公司将上述费用按时返还给环境研究所。自2017年之后,因**公司经营困难,无法与环境研究所进行结算,费用累计1504816.8元,**公司对上述费用亦予回函确认。上述债权应属职工债权,但**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系普通债权,故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一、**公司主张的部分养老保险并未代缴,其主张的债权尚未成立,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7条规定,将非职工身份认定为职工债权的前提是第三人已经垫付,但实际上**公司主张的部分养老保险尚未垫付;二、按照《院本部派、调职工到公司工作管理办法》,派调职工到**公司后,其人事档案、行政关系、保险、住房公积金仍保留在院本部,部分职工的退养协议书也显示原单位办理内退等情况,派调职工属于环境研究所事业编制员工,与**公司无劳动关系,上述人员也已享受到社会充分保障,如再参加**公司的职工债权分配,将导致**公司企业职工可供清偿分配的财产减少,造成其他债权人无法就此债权获得清偿的后果,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规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环境研究所又称511所,航天五院又称空间研究院。511所的举办单位系航天五院。航天五院、511所均系事业单位。**公司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公司改制为航天神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的一人公司。
2001年11月27日,航天五院发布《关于成立五院环境工程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将511所与院机关合并重组,其中军品部分组成五院环境工作部,民品部分并到院民品总公司和院三产总公司,附件含511所人员分流名单。
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又称502所。2005年1月31日,航天五院发布《关于原502所部分实体、机关和管理职能划转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如下:502所**公司划归五院统一经营管理……附件有**公司划转五院人员名单,使用仪器设备名单。2006年,502所将持有的**公司整体产权无偿划转给航天五院,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完成产权交易。航天五院曾制定《院本部派、调职工到公司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院本部派、调职工到公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工作模式,人力资源部是院本部派、调职工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办理派、调手续,负责派、调人员的人事关系管理。用人公司负责对派、调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由院本部调出到公司的职工,工资关系转移到公司。工资等各项费用由公司发放,调出人员必须与院人力资源部签订有关协议书,调出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其人事档案、行政关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留在院本部,院本部按同类人员标准为其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及办理档案工资的晋级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职业技能鉴定等。在公司工作的调出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回院本部退休……公司每年需从收益中向院本部返回院本部为派调人员代缴的各项费用(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和管理费。每年年底院本部财务部门与公司结算,并由公司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院本部财务部门返还上述各项费用。按照该办法规定,航天五院派出事业编员工到**公司工作。
2020年3月,环境研究所向**公司送达《关于结算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的函》,载明,2014年10月1日至今,五院派驻贵公司工作的员工中有15人事业编制保留在我所,详细名单见附表。自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之日起,该15名员工在贵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员工缴纳费用由贵公司代为收取,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参保后一次性转交给我单位,由我单位代为缴纳。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进展,我单位预计在4月底前完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参保,现对保险费用进行结算。根据15名员工在贵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历年缴费基数,2014年10月-2019年5月期间待结算的养老保险费用1504816.8元。请贵公司按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1504816.8元,确保我单位为以上15名员工正常参保缴费。附表人员名单包括黄健、孙立江、常静、刘铖、马解放、周长景、郭家忠、刘胜义、郝仕明、彭德强、梅中义、罗文军、任方、郭京义、于东波。上述人员中,孙立江、常静等人在2001年《关于成立五院环境工程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511所人员分流名单中。上述人员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显示的单位名称为环境研究所。上述期间,上述人员中部分人员退休,部分人员在2019年6月与环境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部分人员在2019年6月在环境研究所签订员工内部离岗退养协议书。
2020年3月,**公司出具回执,表示对于上述函件中所述事实及费用予以确认,但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停滞、账户冻结,暂时无法对该费用进行支付。
2020年5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破申349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0年9月30日,**公司破产管理人就职工债权(申报部分)制作职工债权表,其中对环境研究所申报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社保1053026.16元、其他(孳息等)451790.64元,职工债权表显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垫付职工与债务人有劳动关系,以上债权按普通债权予以确认,后续与其他普通债权一并公示。环境研究所提起诉讼,2020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民初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后**公司制作债权表(五债会),列明环境研究所申报债权金额1504816.8元,审查确认总额为1504816.8元,审查确认债权性质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管理人审核意见为确认,现该债权仍在债权人会议核查过程中。
以上事实,有民事裁定书、职工债权表、回执、内部离岗退养协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关于结算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的函、关于成立五院环境工程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院本部派、调职工到公司工作管理办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系对职工的特殊保护,故确认职工债权的前提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环境研究所主张垫付的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涉及的相关人员系事业编制人员,环境研究所的举办单位航天五院行使相应管理职能,将上述人员派驻**公司提供劳动,虽然日常管理为**公司负责,但航天五院仍为上述人员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派、调人员的人事关系管理,上述人员与**公司并不具备人身隶属性特征,其身份亦为事业编制,故上述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环境研究所主张的养老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也是航天五院行使管理职能,且基于上述人员的事业编身份,根据2014年10月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要求,由航天五院安排环境研究所进行事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工作。就上述费用最终由谁负担,根据《院本部派、调职工到公司工作管理办法》,《关于结算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的函》以及**公司的回执,可以认定双方对上述派驻人员就用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达成了一致,环境研究所与**公司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债权性质应属普通债权,不应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故环境研究所要求确认上述债权为职工债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卫星环境工程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卫星环境工程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 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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