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5民初2191号
原告:潍坊都市春天地源空调有限公司。
被告:高密市图越宾馆。
原告潍坊都市春天地源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春天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图越宾馆(以下简称图越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要等待本院(2021)鲁078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效力确定之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2021年6月20日本案中止诉讼;2022年4月11日本案恢复审理,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22年4月21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云视讯软件在线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市春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余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图越宾馆中央空调及生活热水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支付乙方人民币伍万元,室内末端系统安装结束,打压合格后甲方即支付玖万元。余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一年后(即2020年8月底)**。现工程完工,被告余款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具状起诉。
被告图越宾馆辩称:1、涉案工程至今未安装完毕,原告尚未履行安装合同约定的安装义务;2、涉案工程至今未经验收,且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已经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原告要求支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目前,因该工程未安装完毕,未验收合格,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依法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3、被告已经就该合同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且要求原告退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图越宾馆(甲方)与都市春天公司(乙方)签订《特灵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约定由都市春天公司为图越宾馆的中央空调及生活热水工程施工安装,约定工程周期为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完成隐蔽工程安装验收,待装潢工程结束后,进行系统调试、竣工验收;工程造价28万元,甲方原因变更设计,需增减材料,总价作相应变动。因此而造成的未计价材料、人工费等均按增减账按实结算,具体变动价格,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支付5万元,室内末端系统安装结束,打压合格甲方即支付9万元,余款14万元一年后(即2020年8月底)**;工程质量及验收:1.乙方保证使用的室外机、室内机、管材、保温材料及控制元件均附有企业的产品合格证书;2.隐蔽工程安装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办理检查与验收手续;3.工程内容竣工后,乙方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需双方验收后确定竣工;4.工程竣工后,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室内温度冬季必须达到22度以上,夏季达到24-26度的制冷标准;又约定违约责任。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4月1日图越宾馆负责人万方红给都市春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转款5万元,2019年7月18日再次转款9万元。
合同签订后,关于双方的履行情况,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伍万元,室内末端系统安装结束,打压合格后被告给付玖万元,到该工程施工完毕,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工程款14万元,剩余14万元双方约定2020年8月底**;2019年8月份工程竣工后,被告打压合格后就进行了室内装修,装修完毕,于2019年10月1日开业,被告当时还邀请了原告参加,原告赠送了花篮;宾馆开业后,中央空调制冷及生活热水使用效果很好,整个夏季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进入冬季后,被告提出用电量太大,分析原因:一是4吨的生活热水每天要加温至47℃,是高耗电之一,二是室内保温不好(外墙没有保温、单层普通门窗),再者是厢楼不向阳,还有就是采用风机盘管取暖等一些外在因素造成中央空调机组运行时间较长,所谓的耗电高,也没有超过设备的额定功率,被告坚决要求增加二次系统,提出缓冲水箱越大越好等一些不合理的安装理念,考虑到被告尚欠一半工程款,原告派专人也对甲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这么大的系统再加装二次系统只能增加耗能,因为所谓的二次系统就是在循环系统中,再安装一个循环泵和蓄热水箱,无形中造成了蓄热水箱表面的能量损耗和循环水泵长时间工作的能量损耗,但是被告仍然一意孤行非要加装二次系统,公司考虑到被告还欠14万工程款,只好答应按照被告的要求整改了三次,整改的费用,被告负责人***在原告办公室也口头承诺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一次整改后,被告仍然提出用电量太大,要求继续整改,还是考虑被告欠钱太多,只能委屈进行了二次整改,即在1、2楼机组旁加一个500L缓冲水箱;二次整改完后被告还是不满意,又找到原告,原告只好做出第三次整改方案:即撤掉1、2楼的小机组,将1、2楼空调直接并到3-5楼的机组上,因为CXAJ65(美国特灵)机组制热量67KW,制冷量65KW这样从行业设计理论数据(60W/㎡)上也完全满足制冷制热负荷;可在第三次整改后,被告又提出制热效果不佳,又要把撤回的小机组并在大的系统上,这时原告才意识到被告是在胡搅蛮缠,其目的是想抵赖剩余14万工程款,没办法,原告只能提出将前3次的整改费13807元加第四次的费用1200元(运输、吊装、焊接底座及人工费)计15000元先行支付后,再把机组合并上,由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整改费,所以没有进行第四次整改,被告拖欠工程款至今没有给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束后,先验收后装潢,再调试,后开业,而原告工程结束后,被告经过了打压测试合格后才能进行装修,装修完毕于2019年10月1日开业;原告三次整改都是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的,没有被告的要求和配合整改无法进行,原告进行勉强整改的目的是为了被告能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第4项第2款甲方原因变更设计需增减材料总价应相应变动,因此而增加的材料人工费等均按实结算。故被告要求原告整改的实际支出应该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实际负责人***也口头答应了。
被告主张:对原告主张的合同履行过程真实性有异议,因本案属于承揽纠纷,原告需要对涉案工程自行进行设计,自行整改,自行安装,原告主张的被告要求二次整改,加装二次系统,三次整改,撤回小机组,以上整改皆是原告履行承揽合同义务自行进行,因为原告安装的该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温度标准,因达不到标准进行的整改,该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因为整改属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也无需支付整改费用。从原告陈述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可看出,原告已经拆除了合同约定的一二层的室外机,此可直接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两台室外机。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主张:根据高密市公证处公证书及潍坊市盛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可以证明被告宾馆房间温度未达到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表明原告安装中央空调系统确系无法正常使用,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工程空调控制系统分为室外机和室内机,室外机的控制温度冬天需要调试到45-50度,室内控制系统才能调试到设定温度,而该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不能证明被告系在公证过程中将室外机调试到45-50度范围内,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无法得知室外机调试情况的前提下公证室内温度是没道理的。故该公证文书无证据效力。根据被告刚才的陈述温度检测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因时间不合适,故法院无法委托进行鉴定,所以,被告单方委托在不合时宜的前提下作出的鉴定无法律效力。
又查明,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补充提交了:一、被告高密市图越宾馆【华驿连锁酒店(******中百大厦店)】经营及空调使用情况**评论网页截屏一组9页,以证明:1、高密市图越宾馆【华驿连锁酒店(******中百大厦店)】自2019年10月1日开业至今正常营业;2、被告加盟华驿连锁酒店的经营模式,也说明该空调及热水洗浴条件符合华驿连锁酒店的硬件要求;3、从**对中央空调系统的评价看,说明房间空调及热水洗浴能满足客人的住宿的基本要求,被告一直使用该中央空调及生活用水系统正常经营;二、被告出具的2021年7月份**住宿发票2份及相关录音1份,证明被告房间空调及热水洗浴能满足**的住宿的基本要求,被告一直使用该中央空调及生活用水系统正常经营。被告对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核实,原告的该举证具备真实性。
再查明,2021年1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图越宾馆作为原告起诉都市春天公司的案件,案号(2021)鲁0785民初667号,该案图越宾馆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特灵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恢复原状返还首付款140000元;2、依法判决都市春天公司支付图越宾馆违约金15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鲁078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图越宾馆与都市春天公司签订的《特灵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都市春天公司返还图越宾馆140000元,拆除所安装的设备并恢复原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及履行;驳回图越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都市春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4月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民终6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驳回图越宾馆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一份、原告法人***与被告实际负责人***通话录音一份、淄博**制冷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涉案空调调试证明及附件、被告高密市图越宾馆经营及空调使用情况**评论网页截屏一组、被告出具的2021年7月份**住宿发票2份及相关录音1份、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670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被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高密市公证处公证书及潍坊市盛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各一份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都市春天公司与被告图越宾馆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其一,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竣工;其二,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焦点一,根据双方合同对工期约定,涉案工程安装工程的工期为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都市春天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9年9月底结束,图越宾馆于10月1日开业,该主张与合同约定的工期基本符合;根据双方合同对付款节点的约定,与被告2019年4月1日转款5万元、2019年7月18日再次付款9万元相吻合;且从时间上看,从施工结束至高密市图越宾馆提起本案诉讼,经过了2019年冬季、2020年夏季、2020年冬季三个供暖、制冷季节,图越宾馆均未提出异议。综合以上情况,本院确认涉案工程于2019年9月底完工。
关于焦点二,被告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要依据在于高密市公证处公证书及潍坊市盛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首先,该检测报告系被告单方委托,在原告并未参与的情况下作出,故该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其次,涉案工程原告已经竣工,被告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之后被告又提出要求增加二次系统,原告根据其要求又多次整改,按照双方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的约定,工程总价应做相应增加,因被告一直拖欠原来约定的一半工程款,在双方对于工程增项费用的数额、支付时间协商未果、被告又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拒绝整改;其三,被告对于其辩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已经按约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1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密市图越宾馆偿付原告潍坊都市春天地源空调有限公司工程款1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如果被告高密市图越宾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高密市图越宾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李 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