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40号
申请人: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
法定代表人:袁兴楠。
被申请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div>
法定代表人:黄金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挺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