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140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40号之二
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
法定代表人:袁兴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思颖,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div>
法定代表人:黄金祥。
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保全费为人民币1095元,合计为人民币2331.5元,由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