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235号

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3688号。

法定代表人:袁兴楠。

被告: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7号B座19G。

法定代表人:张振声。

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