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
法定代表人:袁兴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思颖,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div>
法定代表人:黄金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苏0507民初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