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818***与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818号之三
原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根,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俏,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依法作出(2020)苏0507民初8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6072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现因案件经过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60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亦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