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广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百色市广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市莱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002民初5851号

原告:百色市广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雨,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莱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文,该公司职员。

原告百色市广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市莱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福、王心雨,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广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547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086元(计算方式:以354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此方式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清洗床上用品、洗浴用品的服务,费用按月结算。2017年11月的清洗费为18346元,2017年12月清洗费的为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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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元,合计35474元。以上两笔费用经被告结算盖公司公章,并由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健签字确认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款未付,涉诉。

百色市莱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不是现任法人。要求核实双方签订的洗涤合同,确认单价,确认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要求核实原告的营业执照、环保证、洗涤证、排污证等,确认原告具有相关洗涤资质。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2017年11月结算单,证实被告18346元未付;2、2017年12月结算单,证实被告17128元未付。应被告要求,原告庭后补充提交以下证据:3、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广洁XX合同书》,证明双方的合同约定;4、《建设项目XX登记表》、《百色市市政管理局XX书》,证明被告具有资质。被告质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合同没有生效。对证据4有异议,《建设项目XX登记表》是2018年的,与本案无关;《百色市市政管理局XX书》不能证明原告具有资质。被告未举证。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4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责任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广洁XX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布草洗涤服务,洗涤费月结,每月2日由乙方制表交甲方核对确认全月洗涤品种、数量、金额后,甲方有关人员在洗涤对账表上签字确认并交一份给乙方。对账后每月5-10日将上月洗涤款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回避对账超过一个月或在洗涤对账上签字确认超过一个月以上仍未付清乙方洗涤费用,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洗涤服务,并收取洗涤费的千分之三/每日的滞纳金。2017年12月,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付2017年11月的洗涤费为18346元。2017年12月31日,确认被告欠付2017年12月的洗涤费17128元。

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百色市广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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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的《广洁XX合同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提供洗涤服务,完成承揽任务后,被告应当支付费用。被告辩称,合同没有成立,原告没有洗涤资质与案件事实不符,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洗涤费,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时自行对合同约定违约金予以减少,诉请按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百色市莱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百色市广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洗涤费35474元;

二、被告百色市莱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百色市广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欠付洗涤费354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元,,由被告百色市莱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审判员 袁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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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那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