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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10民终2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那马新村。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丈夫,身份证住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江滨一路A-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以下简称卫洁消毒中心)因与上诉人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洁清洁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16日到庭调查、质询和调解。上诉人卫洁消毒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广洁清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卫洁消毒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判决广洁清洁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并接收剩余设备,判决广洁清洁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剩余转让费4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向广洁清洁公司移交了主要设备、车辆和客户,合同的主体已履行完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洁清洁公司已接收了上诉人移交的设备、车辆和客户,有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短信、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上诉人已于2016年9月2日将车辆和客户在广洁清洁公司门口移交给**本人,广洁清洁公司把车辆和客户移交给第三人使用,与上诉人无关。自2016年9月2日至今,广洁清洁公司一直使用上诉人的设备、车辆和客户进行生产,一审判决广洁清洁公司返还设备却不对上诉人作出任何赔偿,有失公平。
广洁清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和第五项,改判卫洁消毒中心向上诉人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占用上诉人场地生产期间产生的场地占用费3096元、水费10114元、电费19932元、柴火费26832元、洗涤剂费5000元、机器设备占用费12040元,共计77014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是卫洁消毒中心的违约导致这一认定是正确的,但对卫洁消毒中心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间造成上诉人的损失却驳回,查明事实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上诉人作为守约方,不但预期利益落空,自己的资源白白被他人占用,而违约方卫洁消毒中心不但没有支付任何违约金,还拿回自己的设备,白白占用了守约方的资源。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上诉答辩意见与已方上诉意见一致。
卫洁消毒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接收原告交付的机器设备,即洗衣机一台、烘干机二台、烫平机一台、0.5屯锅炉一台、客户名单一份;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转让费人民币40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洁清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的《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转让合同》已经于2016年8月30日解除;2、判令反诉被告退回已经支付的订金5万元;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1日场地占用费(按照厂房租金折算)3096元;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其占用场地营业期间的水费10114元、电费19932元、柴火费26832元、洗涤剂费5000元;5、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机器设备占用费12040元(以上各项反诉请求金额合计127014元)。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①原告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②被告电脑咨询单、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③原、被告签订的《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转让合同》;④被告支付给原告五万元定金收据;⑤原告提交的《关于要求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合同的函》;⑥原告提交的2016年8月22日中国邮政快递回单;⑦被告提交的《终止合同通知书》;⑧被告2015年8月25日邮寄《终止合同通知书》给***的邮政快递回单,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该院认定:1、《转让合同》中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是否交付给被告?该院认为,根据《转让合同》中设备转让第一条第2项规定“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应由双方共同盘点交接”,经当事人确认,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有2台1**公斤的洗衣机、1台30公斤洗衣机、2台1**公斤烘干机、1台50公斤烘干机、1台30公斤烘干机、2台烫平机、1台0.5吨锅炉、两辆货箱车及一些附属配套设备。这些设备有2台1**公斤洗衣机、2台1**公斤烘干机已搬到被告广洁清洁公司,尽管没有双方签字办理移交手续,被告并未拒绝并且一直在使用,应认定原告已经向被告移交。两辆货箱车属移交错误。2、《转让合同》中的客户资源是否转移给被告?原告在没有带被告逐一介绍认识其客户,又不能举证说明现在接受被告洗涤服务的客户哪家是其转让给被告的,仅凭一份客户名单来确定客户资源已完成转让,不符合交易习惯做法。3、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原告发出了《终止合同通知书》并已送达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4、被告反诉理由是否成立?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使用其场地、设备,自7月21日至9月1日所洗涤的布草数量、洗涤剂用量配比的情况下,以前三个月的水费、电费、及锅炉技术参数推算原告生产期间产生的水电费、柴火费、洗涤剂费、机器占用费,并以此为据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原告卫洁消毒中心与被告广洁清洁公司签订的《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该全面、适当履行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问题。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解除权标准是“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完全丧失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合同利益的机会。本案中,判断合同是否应该解除,应根据主要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以及是否存在迟延履行致使被告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和该院查明的事实分析,原告仅向被告移交了两台洗衣机、两台烘干机,其余设备及客户资源未能向被告移交,应认定原告没有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原告称两辆货箱车及部分客户资源是**叫交给田阳县保净洗涤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中,**和***均予以否认,因没有证据证明田阳县保净洗涤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代替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故,造成不正确履行合同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从市场交易规律判断,设备的转让价值取决于经营状况的好坏,即在经营好的时候,其转让价格就高,经营不好时,其转让价格就低。另外,从转让设备和转让客户资源两者权衡相较,客户资源的转让给受让人带来的期待利益更大。至今,因原告的客户资源已流失殆尽,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转让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可依缔约过失责任向被告主张损失赔偿,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卫洁消毒中心与被告广洁清洁公司2016年5月29日签订的《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转让合同》;二、原告卫洁消毒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被告广洁清洁公司50000元预付款;三、被告广洁清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卫洁消毒中心设备2台1**公斤洗衣机、2台1**公斤烘干机;四、驳回原告卫洁消毒中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广洁清洁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卫洁消毒中心负担。反诉费2840元,由被告广洁清洁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因履行问题产生争议,上诉人广洁清洁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上诉人卫洁消毒中心发出了《终止合同通知书》表达了解除合同之意,该通知书送达卫洁消毒中心后,卫洁消毒中心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因此本案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已解除。本案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是谁的违约行为造成?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关于焦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卫洁消毒中心在签订合同后未能移交全部设备及客户资源是本案转让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主要原因,造成上诉人广洁清洁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诉人卫洁消毒中心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广洁清洁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每月5万元依次支付转让费至直付清转让费为止,亦存在违约行为。因上诉人广洁清洁公司向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卫洁消毒中心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已实际解除了合同,故当事人因本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由上诉人卫洁消毒中心返还5万元预付款及上诉人广洁清洁公司返还设备,同时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卫洁消毒中心和上诉人广洁清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75元,由上诉人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负担8050元,由上诉人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