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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与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002民初2328号
原告(反诉被告):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那马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一路A-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与被告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6年12月12日被告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被告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百色市卫洁洗涤消毒中心负担。
审判长覃洪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