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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右执字第478号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路A-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广洁专业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班利能